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511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村委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国柱,经理。
被告: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1幢1001-15室。
法定代表人:韦东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