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

***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3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君豪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付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妍,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张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1)晋07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红波
审判员  张晓峰
审判员  胡庆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培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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