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

沁水县龙港镇东风五金机电门市部、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1民初182号
原告:沁水县龙港镇东风五金机电门市部,住所地沁水县。
经营者:***。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宝。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
原告沁水县龙港镇东风五金机电门市部诉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龙港镇东风五金机电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沁水县龙港镇东风五金机电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吴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