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02民初551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阳泉市居民,住阳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翠英,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93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柴翠英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月雯
人民陪审员程龙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寇蓉
书记员*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