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

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1民初77号
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宝,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晋城市。
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沁水县友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