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民初225号
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圪针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257899788。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娇,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93X2。
法定代表人:张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英慧,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51元,减半收取计15375.5元(已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堉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香绒
书 记 员 范鑫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