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与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莲众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33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莲众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州汉水广告产业园26号楼26-2*。
法定代表人*怀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莲众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莲众物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莲众物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