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4民初2895号
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1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苏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书记员 郭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