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9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鲁1426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