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953号 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宝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