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盛达(宁夏)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鑫盛达电子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与宁夏雨花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06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鑫盛达电子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雨花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裴占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106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价款2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1元,合计223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宁夏雨花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室、办公室,扣押该公司价值22321.5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