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202民初3482号
原告中方县五龙溪水库管理站,住所地中方县牌楼镇陈家湾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3122144820540X。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系该站站长。
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环城路赵家山,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7903466890。
法定代表人唐冬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方县五龙溪水库管理站与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中方县五龙溪水库管理站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五龙溪水库管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方县五龙溪水库管理站撤回对被告中方县五龙溪水库管理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方县五龙溪水库管理站负担。
审 判 长 罗 焱
人民陪审员 伍永坚
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