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环城路赵家山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0346689U。
法定代表人:唐冬梅。
被执行人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水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62423491。
法定代表人:徐书兰。
被执行人:***,女,苗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400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0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叠***生态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0月27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21年10月22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负责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万余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马宏华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