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督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110776541。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申请人: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环城路赵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034668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4日发出(2020)湘1202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和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和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收到支付令前,因送达问题,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湘1202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883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杨宏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