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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民终2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德方,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红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红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锦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0520454U。
法定代表人朱惠平。
委托代理人刘智林(特别授权),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3556863J。
委托代理人崔小龙(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生林,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2007年11月8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div>
法定代表人陈满军,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陈某父亲。
法定代表人***,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陈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满军,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女,汉族,2007年3月26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彭刚跃,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彭某父亲。
法定代表人黄华,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彭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刚跃,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华,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女,汉族,2007年5月16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div>
法定代表人唐义福,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唐某父亲。
法定代表人朱燕辉,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唐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义福,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唐某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燕辉,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唐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汉族,2009年10月19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汉族,2006年10月10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div>
李某1、李某2法定代表人李观辉,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系李某1、李某2父亲。
李某1、李某2法定代表人杨世华,女,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系李某1、李某2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观辉,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系李某1、李某2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华,女,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系李某1、李某2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怀化市环城路赵家山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0346689U。
法定代表人唐冬梅。
委托代理人彭喜才,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上诉人江德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陈满军、***、彭某、彭刚跃、黄华、唐某、唐义福、朱燕辉、李某1、李某2、李观辉、杨世华、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德方、***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判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对江哲浩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江哲浩共同玩耍的未成年的小朋友的危险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是本案事故地点喷水池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提交任何验收报告和检查报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江哲浩及上诉人无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误工费明显过低。特提起上诉。
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对江哲浩的死亡原因未予查明,即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当。江哲浩父母对小孩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喷水池和喷泉石雕存在缺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与江哲浩共同玩耍的未成年的小朋友的危险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所有人应承担责任。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特提起上诉。
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审针对江德方、***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针对江德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针对两方上诉人一起答辩。一、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二没有证据证明喷水池存在质量缺陷,包括物业移交给蓝世纪,蓝世纪正常使用,也没有就质量提出异议,喷水汇在蓝世纪管理期间一直是在注水,由蓝世纪的保安出席作证,是受到蓝世纪的要求,把水抽干,是其自主的行为,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建公司是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根据物权法7374条规定,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设备等属于广大业方所有,不是开发商所有,因此我方不应当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出于人道给付死者10万元的补偿,这10万元没有打算要回去。
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二审针对江德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一、鹤城法院进行了两次开庭,我方对一审法院判决是认可的;二、本案所涉水井的建造、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三、本案所涉水井符合施工要求,产品没有任何瑕疵且是合格产品,水井交付后,施工单位不在管理;四、本案所涉水井交付给业主使用后,使用几个月后就不使用了,最后造成事故的发生。
彭刚跃二审针对江德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我小孩没成年,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陈满军二审针对江德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我小孩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还没有成年。与受害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李观辉二审针对江德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我小孩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江德方、***二审针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江哲浩死亡原因清楚,系都市绿洲小区喷泉内观赏石砸伤当即遇难,江哲浩的死亡与被答辩人疏于维护和管理存在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应对江哲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答辩人与蓝世纪物业公司、怀化一建公司签订的《协议》对江哲浩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认可。2018年1月8日在城南派出所、司法所的见证下,被答辩人蓝世纪物业公司、怀化一建公司与答辩人达成了先期赔付《协议》,在《协议》的前言部分共同确认:“2017年12月30日晚21时许,甲方的儿子江哲浩在怀化市房产局旁的都市之间的喷水池内与其他五位小孩玩耍时,不幸被喷水池上观赏石(圆锥形石头)砸中头部死亡”。同时蓝世纪物业公司和怀化一建公司先行合计赔付20余万元,并约定后续赔偿事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蓝世纪物业公司在第一审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中多次认可了江哲浩系喷水池内的喷泉石上部掉下致死的事实。答辩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答辩人蓝世纪物业公司及其他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答辩人死亡赔偿金70余万元,蓝世纪物业公司在第一审开庭前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从其提交的答辩状看,多次提到了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在都市绿洲小区与其他五位小孩做游戏玩耍时,被喷水池内的喷泉石砸中头部致受害人江哲浩死亡,其答辩状描述的江哲浩死亡原因,与怀化一建公司、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先期赔偿《协议》中认定的死亡原因是相互一致的,相互得到了印证。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对江哲浩的死亡原因已经有进行了确认。2018年1月11日城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对江哲浩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说明:“现场经过刑侦技术和法医勘验,排除他杀。经刑侦技术和法医初步判定死者的致命伤在头部,后经我所民警调查,系江哲浩在怀化市鹤城区之间干涸的喷水池内玩耍时发生意外,干涸喷水池内的景观台上的圆形石块砸向江哲浩头部,当场死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答辩人现在提出受害人江哲浩的死亡原因不明,既无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完全是对死者的不敬,缺失人道,也给答辩人再次造成了第二次伤害。二、受害人江哲浩及其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40%的责任,不能减轻被答辩人蓝世纪物业公司及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江哲浩年满9周岁读小学四年级,智力正常、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异。事发当天,江哲浩和其他五个小孩子一起,在都市绿洲小区喷水石雕旁玩“三个字”的追逐游戏,该游戏本身不存在危及生命的危险,与其年龄、智力完全相适应。答辩人外出打工,将孩子委托给自己的父母监护法律并不禁止,正是答辩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表现。被答辩人将江哲浩在封闭的小区公共环境内玩耍、答辩人外出打工就是疏于对小孩的管理说法,不过是推卸责任的托词,该理由不成立。我国《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真正危及江哲浩生命健康权的是蓝世纪物业公司怠于管理的不作为行为:一是喷泉池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二是喷泉池没有注水,有效阻止人员入内,三是石雕设计不合理,采用塑料管连接,易老化断裂,且上面大下面小,四是物业保安没有有效阻止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此外共同玩耍的小孩没有用力推喷水石雕等诸多因素,绝不会造成令答辩人悲痛欲绝的结果。蓝世纪物业公司与怀化市建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都市绿洲小区的物业交付给蓝世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服务,该合同服务期限为:从2014年5月15日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与新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之日止;现在都市绿洲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一直由蓝世纪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由此可见,喷水池观赏石属于小区构筑物,该《**物业服务合同》足以证明怀化一建公司系都是绿洲小区的所有建筑物及全部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人、所有人,其对蓝世纪物业公司监管不力,依法应当承担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被答辩人蓝世纪物业公司对自己怠于管理和维修维护喷泉池及景观石的行为没有半点认识,为了推卸、减轻自己的责任,罔故事实,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提出答辩人承担起码不低于70%的责任,无疑是在激化矛盾,往答辩人的伤口撒盐。三、支持被答辩人蓝世纪公司以下答辩意见:1.怀化一建公司作为物业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都市绿洲小区的开发商对喷水池和喷泉石雕存在质量瑕疵应承担责任。2.天成园林公司在喷泉石雕施工、设计、材料使用、工艺等方面没有验收合格,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3.五个小孩与江哲浩玩游戏导致江哲浩死亡,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参加游戏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江哲浩的死亡是被答辩人怀化一建公司和蓝世纪物业公司对该喷水池观赏石安全问题疏于管理和维修维护,怀化天成园林公司设计施工没有验收合格,以及其他五个小孩共同玩耍过程中共同侵权造成的,江哲浩的死亡与被答辩人及其他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答辩人依法应对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上诉人对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承担70%的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同时,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明显不公,答辩人承担责任比例明显过高,仅判决被答辩人蓝世纪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他侵权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因此,请求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依法予以改判并支持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其他被上诉人二审针对江德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答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人江德方、***的答辩意见一致。
江德方、***向一审法院所提诉讼请求为:1.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78960元,丧葬费30080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17440元=824040元-206600元;2.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第一项诉讼请求赔偿金625680元变更为733960元,丧葬费30080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672440元(减去已付金额206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江德方、***之子江哲浩于2008年3月26日出生,自2014年9月起至2017年12月一直就读于怀化市人民路小学。2017年12月30日晚21时许,江哲浩在都市绿洲小区4栋与5栋之间干涸的喷水池内与陈某、彭某、唐某、李某1、李某2玩耍时,喷水池内景观台上的圆形石块脱落砸中江哲浩的头部导致其当场死亡。2018年1月10日,江哲浩的尸体在怀化市殡仪馆火化。
都市绿洲小区由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1年9月15日,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都市绿洲园林绿化亮化工程承包给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绿化苗木种植、生态停车位及人行道路铺装、建筑小品工程等。该工程已经竣工并经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交付使用。2014年5月15日,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都市绿洲小区委托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都市绿洲小区已经综合验收,并于2017年4月取得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现都市绿洲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一直由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服务。
另查明,2018年1月8日,原告***、江德方与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鹤城区城南派出所和鹤城区城南司法所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达成了阶段性协议,暂由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先支付106600元,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先支付100000元给原告,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本次事件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原、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责任金额大小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金额多退少补。
庭审过程中,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若其应承担的责任小于等于10万元,均不再向原告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5月15日,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都市绿洲小区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等进行维护与管理。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喷水池及石雕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未对进入喷水池内玩耍的小孩进行有效阻止,导致江哲浩死亡事故的发生,应对江哲浩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责任比例为6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江哲浩的死亡并非其行为造成,江哲浩与其没有合同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其死亡与本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被告对其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江哲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江德方、***为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的职责。事发时间为晚上21时许,江哲浩在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小区暂未喷水的喷水池内与其他未成年人玩耍,其应当知道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故原告方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原告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应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678960元(33948元/年×20年);2、丧葬费30078元(5013元/月×6月);3、交通费1380.5元,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据认定;4、误工费3039元(36978元/年÷365天×15天×2人),因原告未提交有效的收入证明,故参照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5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之子江哲浩死亡导致的损失为763457.5元,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58074.5元。因通过调解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6600元,还需支付351474.5元。因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都市绿洲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该小区已经综合验收,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达到了交付条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小区喷水池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预先支付的100000元,因其放弃向原告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处理。被告陈某、彭某、唐某、李某1、李某2在事发时虽然与江哲浩同在小区喷水池内玩耍,但本案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五被告实施了导致江哲浩死亡的侵权行为或危险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陈满军、***、彭某、彭刚跃、黄华、唐某、唐义福、朱燕辉、李某1、李某2、李观辉、杨世华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承包的都市绿洲绿化、亮化工程已经被告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并交付使用,都市绿洲小区已经综合验收,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施工的喷水池石雕存在质量瑕疵,故原告要求被告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德方、***因江哲浩死亡导致的损失351474.5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2元,由被告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442元,原告江德方、***负担2000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与怀化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物业服务活动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都市绿洲小区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等进行维护与管理,但其并未对喷水池及石雕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未对进入喷水池内玩耍的小孩进行有效阻止,导致江哲浩死亡事故的发生,应对江哲浩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审确定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江哲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德方、***为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的职责。事发时间为晚上21时许,江哲浩在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小区暂未喷水的喷水池内与其他未成年人玩耍,其应当知道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原审确定受害方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亦无不当。
因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都市绿洲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该小区已经综合验收,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达到了交付条件,江德方、***未能举证证明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小区喷水池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原审据此确认江德方、***要求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陈某、彭某、唐某、李某1、李某2在事发时虽然与江哲浩同在小区喷水池内玩耍,但本案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陈某、彭某、唐某、李某1、李某2实施了导致江哲浩死亡的侵权行为或危险行为,原审据此确认江德方、***要求陈某、陈满军、***、彭某、彭刚跃、黄华、唐某、唐义福、朱燕辉、李某1、李某2、李观辉、杨世华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承包的都市绿洲绿化、亮化工程已经怀化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并交付使用,都市绿洲小区已经综合验收,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施工的喷水池石雕存在质量瑕疵,原审据此确认江德方、***要求怀化天成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另外,原审根据江德方、***提供的票据和当地相关赔偿项目标准确定江德方、***作为受害一方应该获得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误工费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江德方、***和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4元,由江德方、***负担8884元,由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代绪
审判员  刘士平
审判员  黄丽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戴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