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闫韶兵,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彦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6)鲁0203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7117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6)鲁0203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