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4503947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中路1号西1717。
法定代表人:高寿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昕韵,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31604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尚凯博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BAY96A,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89号(光辉灯具市场B馆5楼35号)。
法定代表人:潘梦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尚凯博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以其与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上诉人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磊
审判员 时 坚
审判员 龙海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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