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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7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