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山香家园2号楼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17166G。
法定代表人:常道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3400000元等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名下有2017年登记上牌的皖CM××**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不动产、证券、保险(名下有车险,不宜提取)、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2年8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利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