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202执恢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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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我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恢复
执行一案。向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8374.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洪江区中医院的工程款100000元采取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它执行请求,同意按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