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侗族,1946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0520403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缴纳相应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市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无商业保险,于2019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19年8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电话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振华
审判员 沈玉权
审判员 汤长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