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保77号 申请人:**,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现已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房屋产权证号为监证0xxx8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如期满后,申请人需续行申请查封的,应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申请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