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1民初2号之二 原告:***,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计53.25元,保全费142.60元,合计195.8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