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1民初1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88.85元,合计113.8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