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5民初1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提·库尔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