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州市城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经济技术开发***街道黄甸村***组28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42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4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