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1、**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民初394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1,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2,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追加):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系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系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张家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1、**2、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