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8民初394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1,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2,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追加):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系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系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张家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1、**2、湖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