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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靖江市翌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4909号
原告:***,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靖江市号。
原告:何增,男,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琴。
被告:侯益君,男,汉族,靖江市号。
被告:靖江市翌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55562305,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天成国际商务中心606。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增与被告***、靖江市翌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