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377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七八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郁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驻地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七八九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郁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苏七八九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郁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954元,由原告连云港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