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郁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郁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496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江苏郁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驻地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江苏郁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