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民辖85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女,192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长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江海中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晶都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天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晶都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天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东海县天一居小区由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连云港天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该楼盘一直处于边开发边销售状态。2017年9月27日,原告**之母(原告***之女)***到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售楼处买房,经与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洽商,认购天一居小区的23幢1单元604室商品房并与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房号保留单》,同日,***向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2000元的保号费。《房号保留单》约定***如决定购买此房,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补足定金。2017年9月29日下午17时许,***约其妹*秀章一同前往天一居小区,拟实地看房后补足定金。到天一居小区后,电话联系要求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姐妹俩实地看房,***称当时太忙而让***姐妹俩自行前往23号楼看房。***姐妹俩看完房从23号楼北门离开往西去售楼处途中,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在施工现场的一根横跨道路的粗电缆将***绊倒并导致***摔入身边的地下室受重伤。之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于2017年12月30日不治身亡。对于以上事件,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施工场地上制造安全隐患且未尽到消除安全隐患或警示的义务,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天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对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野蛮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要求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和纠正,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引领***等人到现场看房,未尽到安全引导和提示之责,三被告的综合过错导致***摔入敞开的地下室受伤后不幸身亡。***的丈夫***2009年去世,***的父亲*诗文于2014年去世,原告**是***的独生女。原告***有五个女儿,***为其中之一,***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原告**与***。***的死亡给二原告造成各方面的损失合计1116059.38元。***在医院救治期间,启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付了5万元用于***的治疗,该金额已从诉讼请求金额中作了扣减。二原告诉请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11700.6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父亲*诗文原系该院退休干警,***原为检察院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将本案报送请求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父亲*诗文原系东海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原为检察院干警,不宜由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齐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卞画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