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505号之一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工业园虎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连云区大港西路96-3号。
被告:***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2号楼办公429号。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分公司、***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9日立案。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1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