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505号之一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工业园虎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连云区大港西路96-3号。
被告:***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2号楼办公429号。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分公司、***莱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9日立案。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1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