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执437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方里镇创业园A1号。
法定代表人:苏付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恒鑫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解放路北范张弓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该公司员工。
河南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恒鑫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斌
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
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