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美电器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水南新村西三区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赣州市赣美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70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8日尚未执行到位执行20000万元及逾期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