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清申2号
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长青,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宋元阁,经理。
第三人:谢晋阳,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
第三人:宋元阁,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本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练武与被申请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元阁及第三人谢晋阳、宋元阁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4月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长期,股东为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比51%,第三人谢晋阳股权占比20%,第三人宋元阁占比29%,法定代表人为宋元阁,宋元阁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申请人广东拓迪公司和第三人谢晋阳不参与对被申请人的经营和管理,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2019年8月23日,经事先通知,申请人的委托人郭春良及第三人谢晋阳、宋元阁参加了在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巷XX号XX街XX道办事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人的委托人郭春良及第三人谢晋阳在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上签字,经71%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了该决议。公司解散后,被申请人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认可申请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出资情况,申请人只享有公司30%的股权而非51%的股权;2019年8月23日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宋元阁未签字也不知情,公司至今仍正常经营,未发生解散事由;申请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应付款项尚未结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第三人谢晋阳述称,其系公司股东,2019年8月23日的解散决议有效,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第三人宋元阁述称,其系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认可2019年8月23日的解散决议,其不知情也未签字,解散事由未实际发生,公司目前仍正常经营,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强制清算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持股比例提出异议并主张解散事由未实际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的规定精神,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聪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人民陪审员 李宗秀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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