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拓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特204号
申请人: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余映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拓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拓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家具公司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3134号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016年2月24日,广州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科技公司提供的2015年2月28日《销售合同》非家具公司所签,合同上“广州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印模不是家具公司的公章印模,为他人伪造公章的印模,签字人“***”与家具公司无关,所以该份合同对家具公司没有法律效力,更无双方所谓就该合同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的合意。请求法院撤销广州仲裁委(2017)穗仲案字第13134号裁决。
被申请人科技公司答辩称:家具公司中标萝岗区图书馆(现黄埔区图书馆)采购项目。涉案采购合同由家具公司的采购人员***与其一同协商订立,以完成上述中标项目。在我方履行了采购合同的供货义务后,部分货款由家具公司通过其自身银行账号向我方支付。日前,***向我方支付了剩余款项即(2017)穗仲案字第13134号裁决由家具公司负担的所有款项。
经审查查明:1.广州仲裁委根据讼争双方签订的2015年2月28日《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科技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2017年11月27日,广州仲裁委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13134号裁决。2.广州仲裁委受理该仲裁申请后,以上述《销售合同》约定的家具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11号东宏商务大厦2层215号及家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沐陂琴皇工业区自编E2房邮寄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材料、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仲裁裁决书等仲裁文书,上述邮件的投递结果均为退回妥投,原因分别为:无人上班、收件人名址有误、公司已搬迁、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原址查无此人且电话无人接听、收件人拒收等。3.家具公司在庭审中述称,由***借用家具公司名义中标,由***私下与科技公司达成供货协议,由科技公司履行了所中标的的部分供货义务。4.家具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申请本院对上述《销售合同》中“广州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模与家具公司真实的公章印模进行司法比对鉴定。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依据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问题。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规定:“邮寄送达……(二)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以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三)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合同也未约定送达地址,但存在下列地址的,将仲裁文书邮寄至下列地址:1.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2.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3.自然人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身份证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点。(四)如本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而以挂号信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视为送达……”广州仲裁委已依据家具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及家具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向家具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这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送达。当事人对外开展生产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是提供并保证合同约定地址或工商登记注册地址能够收取到邮件。家具公司提供的上述地址均不能令其接收到邮件,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家具公司经广州仲裁委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和举证质证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家具公司的陈述,案外人***与家具公司存在借名对外生产经营的情形。案外人***对外签订合同即代表家具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因此《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应对家具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无法排除存在家具公司另行使用非备案公章或家具公司允许***使用其公章的情形。家具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销售合同》中的印章并非其公司的公章。对于家具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接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3134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