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财保49号
申请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351号A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瑞和路39号C1栋221室、C1栋222室、C1栋2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44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40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4400********)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账号为4405********)账户内存款2005468.22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44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40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4400********)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账号为4405********)账户内存款2005468.2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办理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