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24民初2514号
原告: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河滨西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3067G。
法定代表人:郑忠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方昱,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创业路1号联创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B9N3878。
法定代表人:浅野茂树。
被告:***,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典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树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管理费等各项费用255000元;2、被告树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100元(违约金自2018年6月25日起暂算至2019年5月26日止,后续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付至工程款及管理费付清之日止);3、被告树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4、被告***对被告树源公司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夏琰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被告***均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树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树源公司提供装饰装修服务。2018年9月26日,原告就被告树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1月12日,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树源公司及***达成和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树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55000元,原告收到被告树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向被告树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告树源公司未按前述付款时间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再次起诉,并要求被告树源公司按年息24%自2018年6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且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树源公司承担;被告***自愿为被告树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海盐县人民法院准予后出具了(2018)浙0424民初5641号民事裁定书。后被告树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亦未承担担保责任。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回执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树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管理费等255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提出,涉案的装饰装修合同及尚欠的装修价款都是被告树源公司的周伟峰一人操办签订的,周伟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伟峰在操办过程中有损公司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其次,被告树源公司认可周伟峰系树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伟峰在操办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利益的行为属于树源公司与周伟峰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得以此对抗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被告***认为过高,因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本院调整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暂算至2019年5月26日为20397.87元(以后继续以2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对被告树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按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树源公司未到庭,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管理费等共计255000元、违约金20397.87元(暂算至2019年5月26日,以后继续以2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275397.87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3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253元,由原告嘉兴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6元,由被告浙江树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夏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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