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033号
原告:江苏前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R5XKT5Q,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工业集中区(入驻顾高园区商务秘书有限公司-122号)。
法定代表人:孙茶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T7TM53T,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蔡鹏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慧,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前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前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5元,减半收取6323元,由原告江苏前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