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7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20号1栋8楼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1073302T。
法定代表人:吕建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均,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法定代表人:谭冰林,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霜,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筠连县玉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涌泉街42号,注册号:×××93。
法定代表人:汤明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贵,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26号附96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3562665630.
法定代表人:石太平,执行董事。
第三人: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惠民街2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793951171D。
法定代表人:邹小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乐,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筠连县玉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4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文龙
审判员 练小玲
审判员 曹正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