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3民初32号
原告:****,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号楼1单元27层12720号室。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循化县,居民身份证: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华   吉   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仁增卓玛
书 记 员     娘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