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煜云物资有限公司、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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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煜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土门关乡土门关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楼1单元27层12720号室。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乙布、许颖,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煜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煜云物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122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巴小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莫彩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