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609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玲,女,汉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718183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号楼1单元27层12720室。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价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寇学鸿
书 记 员     党心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