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与北京视联动力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4596号
原告: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B幢4楼13/16单元。
法定代表人:靳宏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视联动力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113房。
法定代表人:***,运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北京视联动力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113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视联动力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113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科网络公司)与被告北京视联动力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联动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盛科网络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认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盛科网络公司支付的货款本金16328元及利息损失1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故申请撤回对盛科网络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盛科网络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原告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崔万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