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3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鑫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269号9号楼4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180号-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鑫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1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鑫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鑫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厦门鑫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
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