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大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3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交通北巷中央大街南侧夕阳红老年活动公寓1-103-104号。
负责人:孟祥亚,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星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洋,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亮,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大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
法定代表人:唐立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二期205-207商铺1-173。
负责人:戴巍,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星伟、陈洋、王海亮、徐州大唐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8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