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927号
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物业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四平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四平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四平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四平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万兴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从原告万兴物业公司提起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及其所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中的各被告并非中华新城小区的业主,即使各被告实施了违规建设安装通信基站铁塔及附属设备、设施等行为,万兴物业公司亦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由其作为本案讼争的原告并非适格;其次,本案讼争的成因系基于案外人张某与被告铁塔四平公司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原告万兴物业公司显与各被告之间针对本案的讼争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旭峰
书记员 刘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