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执647号之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28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4328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无网络银行账户、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商业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线索,本院经核实后予以查封,但申请人表示该财产价值不大,可不进行处置。本院经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285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峰审判员林骁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