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晖若投资有限公司证券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民申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新港船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晖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厦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春庚,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厦门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春庚,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晖若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学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郝德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秦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