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诚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26民初34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诚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大西村东兴北路北侧(金窝科技产业园)1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8GRN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诚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邓颖
书记员杨梅